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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及配套规章里的十大焦点问题,有你疑惑的吗?

2017-05-21 22:29 

在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中,种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生命线”,是促进农民增收、造福百姓生活的源头。2016年,新《种子法》及配套规章颁布实施,为我国种业发展开创了新局面。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与南方农村报联合开设“新《种子法》及配套规章普法专栏”,从种质资源、假劣种子辨别、种子标签等十个方面普及种子法律知识,营造了学法、知法和守法氛围,推动种子行业从业者、种子使用者提升法律知识水平。现将最受行业人关注的十大问答的解答汇集在一起,供大家参考。

第一期: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 严禁侵占和破坏

问:新种子法对于种质资源保护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1)增加普查内容,国家有计划地开展种质资源普查工作。2015年7月,国家启动了第三次全国种质资源普查工作。

(2)明确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责任,增加了保护类型和途径。

(3)明确种质资源库、保护区或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向社会开放。企业自有种质资源不受此约束。

(4)占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或保护地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5)增加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应当经国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问:种质资源属于私有吗?能否向境外提供和从境外引进资源?

答: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问:违反向境外提供和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规定,将受怎样处罚?

答:违反种子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期: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准入门槛 特殊情况不办证也须备案

问:企业要合法经营种子,需要办理哪些证件?什么情况下不用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

答:根据《种子法》的规定,种子生产经营实行市场准入,企业要合法生产经营种子,必须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下列情况例外: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另外,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问:所有销售的种子都必须经过加工、包装吗?

答: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问: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要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吗?

答: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农业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为5年,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为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以上。

问:违反哪些规定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答: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不予许可,并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征信系统。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征信系统。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期:个人可以申请新品种保护

问: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有哪些新规定?个人可以申请吗?

答:(1)提升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位阶,由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行政法规,《种子法》将“新品种保护”单列1章(第四章),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核心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体现。

(2)明确了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侵权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最高给予300万赔偿。

(3)加大了侵权和假冒侵权品种的处罚力度。

(4)下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处罚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

根据《种子法》第28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说明个人可以申请品种权。

问:可否口头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章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农业部登记,由农业部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问:品种权侵权指的是什么?哪个部门负责处理侵权案件?

答:品种权侵权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根据《种子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第四期:国家和省级审定品种有特定销售区域

问题:《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修改后,变化最大的条款有哪些?

新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由原《审定办法》的8章45条修订为9章59条,新增引种备案1章,新增14条;原《审定办法》的“品种退出”章节修改为“撤销审定”。变化较大内容主要有:

1.简化省级审定品种比较试验要求,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品种比较试验点次数量减少为每年不少于5个点。

2. 拓宽试验渠道,允许有试验能力的申请者自行开展自有品种试验。

3.DUS测试申请者可以自主开展,也可以委托农业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

4.给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更大的自主权,品种审定标准制定由国家统一制定改为同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

5.简化引种程序,将引种由所在省农业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备案。

6.将品种退出修改为撤销审定,具体撤销情形由3种修改为4种。

问:品种审定内容包括哪些?

答:审定公告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注意事项等。

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问: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可以在哪些区域进行种植?

答: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问:什么情况下会被撤销品种审定?

答:通过审定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

1、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2、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3、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4、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第五期:聚焦证件办理

问题:办理蔬菜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怎样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哪些可以租赁?哪些必须是自有的?

答: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蔬菜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设施。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3、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

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5、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基本设施、加工、检验等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或者为其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办公场所应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可以租赁。对申请企业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品种可以视为申请企业的自有品种。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问:如何识别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编号?

答:许可证编号为“__(xxxx)农种许字(xxxx)第xxxx号”。“__”上标注生产经营类型,A为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B为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D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E为种子进出口,F为外商投资企业;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所在地简称,格式为“省地县”;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时的年号;“第xxxx号”为四位顺序号。

问: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有效期吗?

答: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问: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会被注销吗?

答: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二)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六期:聚焦种子标签

问题:种子标签应标注哪些内容,制作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

(七)信息代码。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上述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

(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

(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

(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

(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

(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标签的制作有以下要求:

1、应当包装的种子,标签应当直接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可以不包装销售的种子,标签可印制成印刷品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上,也可以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

2、标注文字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使用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化汉字。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同时标注的汉语拼音或者外文,字体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汉字字体。信息代码不得小于2平方厘米。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小于标签标注的其它文字。

3、印刷内容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标注字体、背景和底色应当与基底形成明显的反差,易于识别;警示标志和说明应当醒目,其中“高毒”以红色字体印制。

4、检疫证明编号、检测日期、质量保证期,可以采用喷印、压印等印制方式。

5、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净含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转基因”字样、警示标志等信息,应当在同一版面标注。

6、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印刷品,应当为长方形,长和宽不得小于11厘米×7厘米。印刷品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确保不易损毁或字迹变得模糊、脱落。

7、进口种子应当在原标签外附加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文标签和使用说明,使用进(出)口审批表批准的品种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生产经营者。


第七期:聚焦信息代码

问:信息代码必须标注哪些内容?对种子使用者有什么好处

答:二维码(2-dimensional bar code)是用某种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记录数据符号信息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应包括下列信息: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网址四项信息。四项内容必须按以上顺序排列,每项信息单独成行。

农户通过手机扫描该二维码,可在追溯网查到该包种子加工批次以及物流或销售信息,从根本上防止购买到冒牌的种子。

问:种子标签中信息代码只能是二维码吗?

答:信息代码以二维码标注,应当包括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网址等信息。二维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问:如何理解种子标签中二维码的唯一性?

答: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最小销售单元种子。二维码一旦赋予给某一商品种子,不得再次赋给其他种子使用。

单元识别代码是指每一个最小销售单元种子区别于其他种子的唯一代码,由企业自行编制,代码由阿拉伯数字或数字与英文字母组合构成,代码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单元识别代码可与原产品条形码代码一致,也可另外设计。

问:种子标签二维码中产品追溯网址有哪些信息是必要的?

答:产品追溯网址由企业提供并保证有效,通过该网址可追溯到种子加工批次以及物流或销售信息。

问:种子包装是彩色的,二维码也可以是彩色的吗?

答:二维码模块为黑色,二维码背景色为白色,背景区域应大于图形边缘至少2MM。


第八期:聚焦经销范围

问:如何区别购销与代销?

答:种子购销是指一方向另一方采购、购买种子;代销是指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通过签订书面委托代销合同的形式委托另一方销售种子,明确委托期限,委托品种等等。被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问:经营有效区域怎么理解?

答:根据《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生产地点为种子生产所在地,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标注至县级行政区域,其他作物标注至省级行政区域。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是指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种子生产地点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及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确定。

问:种子经营者可以将种子销售到许可证有效区域以外的地区吗?

答:种子销售活动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种子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意见的函也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不是该证持有者种子的最终销售区域,该证持有者可以将包装种子销售给有效区域外的单位或个人,但种子质量应当合格,应当符合同一适宜生态区的要求和有关引种的规定,适宜最终销售地种植;属于主要农作物的,应当通过国家或种植所在省审定。(建议删除,与上面重复)


第九期:聚焦违法处罚

问:什么情况下会受到行政处罚,种子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违反《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从事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主要的种子违法行为有: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2、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或假冒授权品种的;3、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4、未审先推或超出审定区域推广经营种子;5、对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6、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7、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8、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9、涂改标签;10、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11、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等等。

问:什么情况下会触及刑法?请举例子说明。

答:违反《种子法》规定,从事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行为包括: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2、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如: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3、走私罪。如:未按规定进出口种质资源及种子等。

4、非法经营罪。如: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经许可或未依照许可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5、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如:非法采伐、毁坏种质资源。


第十期:聚焦田间鉴定

问:因种子质量纠纷如何申请现场鉴定?

答:《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四条指出,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

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问:现场鉴定书应包含什么内容?

答:《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四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

(二)鉴定的目的、要求;

(三)有关的调查材料;

(四)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

(五)鉴定结论;

(六)鉴定组成员名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问:是否需要缴纳鉴定费?

答:要。《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现场鉴定,应当按照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鉴定费。

鉴定费用于支付专家交通、食宿和咨询费等,支付标准按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现场鉴定可不予受理。

问: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应向哪一方寻求赔偿?

答: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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