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潍坊市华尔沃农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沃颗力”颗粒水溶肥侵犯了山东志同道合肥业有限公司(寿光志同道合农业发展集团有限下属公司)拥有的“巧棵力”颗粒水溶肥的商标权,构成对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巧棵力”与“沃颗力”的商标侵权之争由来已久。早在2018年,志同道合集团在市场上发现由华尔沃公司生产的沃颗力牌颗粒水溶肥与本公司生产的巧棵力牌颗粒水溶肥在外观上非常相似,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拥有的“巧棵力”注册商标权专用权,且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随即在潍坊市中院对该公司提起诉讼。诉讼理由是“巧棵力”品牌经过该公司推广和宣传,在行业内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巧棵力”颗粒水溶肥包装系专业人员设计,具有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显著区别来源的特征,他人进行模仿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8年7月30日,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华尔沃公司承诺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巧棵力公司注册商标“巧棵力”专用权的行为,支付赔偿款项(当庭过付)。
2020年12月23日,巧棵力公司在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乐光农场附近再次发现有商家销售“沃颗力”肥料。之后巧棵力打假办在当地公证处人员的陪同下搜集了证据,再次向潍坊市中院提起诉讼。
2021年3月11日,潍坊仲裁委员会受潍坊市中院委托,对该案件进行调解。华尔沃公司再次要求庭外调解,但巧棵力公司坚决不接受调解。
“2018年时我们觉得对方态度诚恳,就接受了庭外调解,没想到过了几个月,巧棵力的业务员在其他地区发现的侵权产品,又是华尔沃公司生产的。这次我们决定一诉到底,绝不接受调解”巧棵力打假办代理律师李德均说。
在这次诉讼过程中,华尔沃公司提出“沃颗力”在国家商标局2019年1月19日申请注册,且于2019年10月7日核准注册,2021年1月15日宣告无效,在此期间不应赔偿。潍坊中院认为无效商标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华尔沃公司主张不予采信。
潍坊中院(2021)鲁07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该院认为:“巧棵力”颗粒水溶肥的销售区域广泛、宣传推广区域广泛,在同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该院认为华尔沃公司商标构成侵权、“沃棵力”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该院判决:华尔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11845429号“巧棵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侵犯“巧棵力”颗粒水溶肥包装装潢的产品的行为;赔偿志同道合公司15万元。
据悉,为保护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防止他人攀附“巧棵力”品牌坑害基层百姓,巧棵力打假办将深入基层乡村查找假货线索,打假侵犯“巧棵力”品牌行为的同时,尤其打假模仿、攀附“巧棵力”颗粒水溶肥工艺配方、包装、外观设计专利等系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