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为规范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工作,织牢织密监测预警网络,有效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对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用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
农业经营者可参与监测工作
《办法》要求,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编制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规划或方案,按照分级负责、共建共用、聚点成网原则,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应当根据农作物种植结构和病虫害监测工作需要,原则上按照耕地面积平原地区每5万-10万亩、丘陵山区每3万-5万亩设立不少于1个田间监测点的标准,组建县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工作需要,组建地市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一、二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工作需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县级植保机构,作为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重点站,组建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
农业农村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根据一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工作需要,选择一定数量的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重点站,作为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区域站,组建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用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
擅发预报者最高罚款10万元
《办法》规定,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关键时期,实行一周一报制度。省级植保机构每周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同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所属的植保机构。
如遇农作物病虫害新发、突发、暴发等紧急情况,县级以上地方植保机构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在24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植保机构;特别严重的,直接报告农业农村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
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分为长期预报、中期预报、短期预报和警报。长期预报应当在距防治适期30天以上发布;中期预报应当在距防治适期10天至30天发布;短期预报应当在距防治适期5天至10天发布。农作物病虫害一旦出现突发、暴发势头,立即发布警报。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的,依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可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载农作物病虫害预报的,应当注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预报的内容和结论。